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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合同管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9 14:47:20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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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标投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并对《范本》实施做了相关规定。 各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合同条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用,《范本》的其他文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但不得违反《合同条件》中所确立的或隐含的公正、公平原则。若编制的上述文件内容与《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条件》为准。 《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 1)“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包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根据我国当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为确保工程按合同计划顺利开工建设,发包人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建。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由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通过编制工程的施工规划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其预付款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额的40%。 除某些小型工程设备(如观测仪器)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外,永久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今后为避免材料供应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增加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人供应。若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而由承包人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供应来源的相关责任。 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 《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在合同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组或行业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5、合同管理的主体——监理工程师 5.1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法治倚重法治监督。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则倚重第三方(如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均为平等主体,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持其关系的平衡,促进双赢局面的出现,实现合同的个体利益目标和公共利益目标。“FIDIC合同条款”确立的模式就是由项目业主分别与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方面签订独立的合同,同时委托一家咨询公司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合同管理,也即,既要有一个比较公正和严密的合同,又要有一个第三方(如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FIDIC合同条款”的多数条款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把监理工程师置于合同管理的主导地位,从而使项目业主有可能把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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